自治区自然灾害防治责任规定 #
一、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厘清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推动建成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暴雨、干旱、高温、低温、大风、冰雹、雪灾、沙尘暴和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效科学、综合防治原则,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构建统筹应对各灾种、有效覆盖防灾减灾救灾各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自然灾害发生地和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统计和核实,对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对处置等工作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本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 #
第六条 共同职责任务:
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的研究制定,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与本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结合本部门单位和行业领域实际,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级防控责任体系,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和防治管控工作,强化监测预警和响应联动,落实“叫应”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临时避灾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自然灾害统计报告、善后救助工作;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和常态化评估工作;各相关行业部门牵头开展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评估督导,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照《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清单》(见附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强大的自然灾害防治合力。
三、责任追究 #
第八条 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修订相应的自然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自然灾害防治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二)未在规划和建设中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四)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排土(渣)场(含电厂灰渣库)和供水、供气、供暖、供电生命线工程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
第九条 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目前相对成熟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
(二)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报告的。
第十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
(一)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二)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四)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附则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因国家自然灾害防治体制改革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职责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清单
| 序号 | 部门(单位) | 具体责任 |
|---|---|---|
| 1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档案局) | 指导做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
| 2 |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 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舆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应对处置部门,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发布灾害应急处置进展信息;指导有关单位、地方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灾害现场媒体服务管理、采访报道等工作,统一涉灾信息发布口径;配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灾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配合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防范避险提示、求救咨询方式等信息。 |
| 3 |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 负责协调处理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
| 4 | 自治区党委社会 工作部 | 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
| 5 |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 密切监管自然灾害防治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配合相关地方(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网络舆情网上正面引导工作,依法清理整治经主管单位认定的网络谣言和网上涉自然灾害防治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
| 6 | 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自治区 国动办) | 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
| 7 |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 负责发展灾害保险,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灾害事故预防和灾后补偿服务,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 |
| 8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统筹石油、电力、天然气、煤炭供应保障工作,会同财政、应急和粮储部门协调动用国家物资储备;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油气管道沿线灾害监测和防范,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灾害事故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
| 9 | 自治区教育厅 | 将自然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险演练,推动自然灾害防治知识进校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自然灾害防治课程,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协调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研究;发生灾害后,指导学校师生紧急转移安置,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组织相关学校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推动开展学校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作,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 1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负责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自治区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技术等科技课题的立项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推动自然灾害防治科技创新。 |
| 11 | 自治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 | 协调指导将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等因素,纳入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综合考虑;负责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实地验证,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标准体系,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生产能力。 |
| 12 | 自治区公安厅 | 组织指导警力调配,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做好灾区人员转移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指导派出警力,做好灾区及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传播灾情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公益活动。 |
| 13 | 自治区民政厅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
| 14 | 自治区司法厅 | 指导、监督自然灾害防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权限内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立法审修和文件审核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工作要点并督促、指导实施;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灾害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 15 | 自治区财政厅 | 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涉及自然灾害防治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16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加强多层次防灾减灾研究及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综合减灾、监测预警、灾害防控和应急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 17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加强与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时,与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做好衔接,构建国土空间防灾安全格局,合理布局和管控农业、生态和城镇三大空间中的防灾空间和重要防灾设施;统筹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指导开展避险搬迁工程,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成果等资料,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和应急救援保障。 |
| 1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指导、监督灾区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方案的制定、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生态修复环境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 19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加固工程,重点提升地震重点危险区居民住房承灾能力,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加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城市自然灾害风险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内涝排涝工作,加强预警预判,协同做好市政设施运行、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工作。 |
| 20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负责依法督促和指导公路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工作,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支持保障应急运输,协调灾区转移安置及疏散受灾群众的车辆,做好跨区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国省干线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过长效机制,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 |
| 21 | 自治区水利厅 | 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等相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共享水情、旱情及工情、险情、灾情等重要信息,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洪水预报与调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持续开展水库、水闸等防洪设施隐患排查、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工作,指导地方实施水利设施灾害恢复重建工作;承担水旱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协助提供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 |
| 22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牧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会商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开展相关应对工作;承担农牧业自然灾害防治及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组织种子、防灾应急饲草料、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开展农牧业灾情统计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牧业保险工作,做好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相关工作。 |
| 23 | 自治区商务厅 |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稳价应对措施。 |
| 24 |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厅 |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行业领域内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充分发挥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乡镇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 |
| 25 | 自治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 | 负责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统筹调度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等资源参与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灾害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卫生环境监测,预防和控制人间传染病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确保饮水安全,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统计受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
| 26 | 自治区退役军人 事务厅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安置优抚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救援人员的英烈评定工作。 |
| 27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承担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本级党委、政府处置应对灾害事故,统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自然灾害专业管理部门编修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自治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自然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提升先进适用装备配备能力,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 28 | 自治区人民政府 外事办公室 | 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工作中的对外联络与协调;配合做好自治区境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相关协调工作;协助新闻宣传部门,做好外国媒体记者来疆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
| 29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协调相关国有企业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
| 3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做好救灾物资、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
| 31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负责本地区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
| 32 | 自治区统计局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
| 33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确保灾害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及时便捷;保障受灾群众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受灾群众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 34 | 自治区林业和 草原局 | 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林业草原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置工作。 |
| 35 | 自治区地质局 | 为自治区资源能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建立专(兼)职地质灾害救援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演练。 |
| 36 |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 负责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科普和宣传。 |
| 37 | 自治区科学技术 协会 | 负责履行自然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组织发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服务科技工作者推动自然灾害科学技术创新。 |
| 38 | 自治区红十字会 | 负责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受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
| 39 | 自治区消防救援局 | 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气象、水旱、地震、地质等灾害及其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
| 40 | 新疆森林消防总队 | 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负责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及其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
| 41 | 乌鲁木齐海关 | 负责因救灾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督通关工作。 |
| 42 | 中国科学院新疆 分院 | 协助做好自治区自然灾害防治专家智库建设;协助主责部门派出无人机对灾区实施航拍,获取灾区最新高清航空和卫星遥感影像,对现场救灾、灾害评估和灾后重建提供数据支撑;参与自然灾害防治领域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 |
| 43 | 自治区气象局 | 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建立产品共享机制,及时共享风云气象卫星监测、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信息、气象灾害风险等产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联合会商,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必要时派专人进驻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44 | 自治区地震局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和协调本地日常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现场余震监测、强震动观测、烈度评定、震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研判余震趋势,提出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提出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建议。 |
| 45 | 国家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新疆局 |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落实重大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有关中央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
| 46 | 新疆通信管理局 | 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负责自然灾害防治重大活动通信保障,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和组织电信企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 4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负责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做好风险化解、灾害预防等服务,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做好灾害损失经济补偿,督促银行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支持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
| 48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 参与受灾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
| 49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障灾区急需的临时用电,组织开展辖区内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
| 5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抢修因灾损坏的民航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协调运输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公司紧急抽调运力,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必要时组织办理开辟临时航线审批手续,满足应急救援救助需要;加强航空救援保障基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
| 51 |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 负责协调铁路相关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抢修因灾损毁铁路,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紧急情况下协助办理进站“绿色通道”,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灾物资请车数量和运输清单,调配应急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并组织装车发运。 |
| 5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应急管理局 | 负责兵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共同开展灾害救援救助活动。 |
| 53 |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统筹指导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
| 54 | 自治区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保障。 |
| 55 | 新疆军区参谋部 | 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疆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 56 | 武警新疆总队 | 负责组织驻疆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
| 57 | 新疆水利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 负责所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调度运用等工作,发挥所辖水库、水电站等重要水利工程防汛减灾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