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工作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努力减轻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协同联动、分级负责、高效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
第四条 【组织领导】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自治区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构建涉灾部门、专家团队、地方政府、灾害现场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平台,由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员组成】主要包括自治区减灾委员会、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
第六条 【工作流程】原则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月度、年度和重要时间节点牵头组织开展会商。特殊情况下,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开展临时会商。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经主任同意指定人员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次会商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研提名单,按程序报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批准。会议召开前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商主题,参会人员需做好会前准备,会议对起草的研判报告征求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经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印发。会商成果由各参会单位共享,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工作要求】各参加单位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有效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加强本系统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建设。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突出重点区域,精准识别风险,提出防灾减灾的意见和建议,协同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立体监测网络,不断提高多灾种、全灾链会商研判质量。
第八条 【工作机制】建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联络员工作机制,具体承担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相关工作。联络员由各参加单位指定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提供技术支撑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根据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按时向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预警的趋势预测资料并及时参与会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
第九条 【组织方式】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相关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同相关涉灾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双向信息共享需求清单,各相关涉灾部门应主动对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信息交换】应急管理部门加快建立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减灾委成员办公室牵头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相关信息需求清单,相关部门按照需求清单实时、高效推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提升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加强应急管理系统监测预警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有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对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规范信息共享和报送流程,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四章 会商形式和任务 #
第十三条 【定期会商形式和任务】定期会商包括经常性会商和重要时段会商。重要时段包括自然灾害高发或事故灾难易发多发期,元旦、春节和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全国“两会”、党代会或其他全国性、区域性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
经常性会商以会议会商、视频会商的形式为主,主要开展月度、年度会商。主要任务是对灾害风险进行日常监测、风险研判,并提出应对措施或建议。
重要时段会商以会议会商的形式为主,主要任务是根据该时段的灾害形势和工作需求,结合现有的各承灾体基础数据、历史灾害信息,汇总分析自然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风险区域、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会商形式和任务】针对重大灾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临时会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会商。
临时会商以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的形式为主。主要任务是及时组织有关监测部门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开展事前预评估、事中跟踪评估、事后总结评估,对自然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影响范围、损失影响和后续风险等开展快速综合研判,形成报告并不断更新,为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提供信息支撑。
第五章 会商成果 #
第十五条 【研判成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成果包括:日常灾害综合风险监测信息、综合风险形势分析(评估)报告、重大灾害综合研判报告。
第十六条 【签发流程】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成果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各参加单位共同编制,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成果发布】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成果,由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发自治区各地、州、市减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共享,为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提供参考。必要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及全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跟踪指导】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商研判成果加强跟踪指导,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强化监测预警,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实现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