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减救灾委”)议事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自治区防减救灾委组成
第三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减救灾办”)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组织架构、主要任务、运行机制的调整,按程序报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办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批准,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印发通知。
第五条 保留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专项工作可根据需要以指挥部名义开展。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担任相关指挥部的总指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有关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主要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审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三)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治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四)组织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统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五)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
(六)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区域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执行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各项制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地方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参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会议议题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会议讨论的材料,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审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报告,自治区防减救灾办负责跟踪督办。
(二)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文件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后印发。
(三)各成员单位每年底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印发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文件抄送自治区防减救灾办。
(四)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视情进行通报。
(五)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制定督促工作办法,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负责督促落实。
(六)各成员单位确定业务处室负责人(县处级)担任联络员,协助委员开展工作,加强与自治区防减救灾办工作联系。联络员发生变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在1个月内将调整后名单报自治区防减救灾办。
(七)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防减救灾办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聚焦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服务决策。
(八)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扬表彰。
(十)自治区防减救灾委组建专家库,由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为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库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五、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
一、办公室设置
第一条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减救灾办”)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减救灾委”)领导下,承担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承办自治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分析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提出意见建议,按照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统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四)协调各地和各成员单位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五)统筹协调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检查工作;
(六)协调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区域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响应处置的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会议筹办、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防减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九)承办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自治区防减救灾委联络员会议、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按程序报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第六条 工作联系制度。自治区防减救灾办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地方或成员单位提出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专项工作,并形成工作建议。
第七条 专题研究制度。根据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或重大课题,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专家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部署的相关工作措施,推动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或跨地区的防灾减灾救灾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会议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第八条 通报督促制度。自治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汇总各地区、各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做法、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和各地(州、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进行通报。加强工作督促检查,针对各地和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 文件制度。自治区防减救灾办制定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等,按程序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由自治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签发。
第十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各地和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自治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防减救灾办统筹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三个指挥部办公室相应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