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4日
施行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章 职 责 #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