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08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企、院、校、站、所务等)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投资、融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改制、兼并、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经营状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职工工资、奖金、晋级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八)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公积金的使用方案;
(九)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结果,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津补贴、兼职、持有本单位股权、出国出境、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
(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奖惩情况;
(七)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兼职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培训考察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福利费用情况;
(五)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六)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七)工会与企业经营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