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考核巡查、督查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指导、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分工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七)建立健全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间的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落实事故直报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工作;
(八)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九)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监管(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
(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出版、影视传媒等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并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之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经常性、系统性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三)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维护稳定(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二)督促协调危险物品监管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和批准大型宗教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做好体制机制保障工作;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受理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的职能调整申请,按照程序明晰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责:
(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
(三)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煤层气开采安全许可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六)监督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八)依法组织指导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预案演练;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作业培训和操作资格考核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一)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划,会同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支持;
(三)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核准权限,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时,对矿山、危险物品项目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牵头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产能;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纳入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负责自治区和指导地方电力(含热电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50MW以上水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安全管理工作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
(七)指导全区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行业建设、生产运行情况,统筹协调自治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协调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
(八)负责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安全监管工作;
(九)依法落实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长输管道)保护事故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担自治区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教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重大校园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学校有关设施通过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学校审查内容;
(二)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开展防溺水教育;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统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协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五)负责督促高校履行对直属附属医院及所属出版社、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加强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安全工程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承担自治区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责:
(一)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三)鼓励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积极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
(一)指导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支持网络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督促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在设立、调区和扩区时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
(三)负责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全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担自治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公安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许可监管工作,严格查处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
(三)监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五)组织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严厉打击涉油(气)违法行为;
(六)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飞行行为;
(七)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八)指导督促全区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指导公安派出所配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加强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等场所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通报消防救援机构,推动整改措施及时落地;
(十)负责公安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完善警务信息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将警务工作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伤员规模和伤情等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二)承担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民政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制定相关地方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特困人员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点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三)建立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殡葬管理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司法厅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依法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四)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六)负责全区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及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及时申报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地(州、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指导各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含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政策;
(六)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
(七)建立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工伤认定信息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将工伤认定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财政出资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消防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四)依法组织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做好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六)把城市安全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内容;指导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拟定相关法规、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地(州、市)和超出事故发生地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途经辖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管;
(二)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指导各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业安全监管工作;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安全性能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指导督促有管辖权的施工许可发证机关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应办理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管;
(五)指导各地加强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安全监管;
(六)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抗震防灾改造;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管,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七)负责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规范制定,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九)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担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渔业船舶政策法规及标准,按照职责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四)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参与报废机动车政策制定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管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七)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指导全区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管;
(八)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货运站(场)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两客一危”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指导道路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河湖防洪安全监管工作,对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四)指导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库、堤防、水闸、大中型灌区和引供水工程安全监管;指导水利部门加强对水库调蓄、泄洪的安全管理;
(五)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指导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职责:
(一)负责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渔业养殖、捕捞以及渔业船舶、船员等实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驾驶作业、非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药安全监管,承担农药(包括种子包衣剂)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指导监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指导农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九)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商贸物流、汽车流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成品油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进行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商贸领域会展活动安全管理;
(三)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落实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野旅游景区;拟订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旅行社落实“五不租”等管理措施;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区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对旅行社企业等旅游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四)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地方依法查处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督促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等级民宿、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六)依法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负责图书馆、文物和博物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地、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A级旅游景区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及室内冰雪冰雕、玻璃栈道、吊桥、浮桥、滑道等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酒店”“迷你网咖”等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区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自治区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
(五)负责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六)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审查内容,将医疗卫生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已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年审校验内容;
(七)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八)建立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医疗救护信息中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将医疗救护涉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伤员规模和伤情等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并依据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或督促相关事故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
(三)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四)会同公安、消防、住建部门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五)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及燃气灶具、燃气调压器、连接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的监管;负责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施工单位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未提前办理施工告知、未经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中,督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八)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担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机构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安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体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区公共体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管,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三)负责游泳、滑雪、攀岩、潜水、滑冰、跳伞、登山、无动力固定翼飞行器(滑翔机)、观光气球等高危险运动项目和热气球竞技、汽车、摩托车等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做好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经营性冰雪场所(含室内)及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体育社会团体组织(含马拉松路跑协会、信鸽协会、航空运动协会等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湿地、荒漠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管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和天山东部三个直属国有林管理局所辖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各地(州、市)所辖国有林场、国有林区、集体林区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区林业草原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林业草原系统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基础建设、防扑火演练、扑火技能训练等工作;
(四)指导全区林业产品初级加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粮食和物资储备、粮食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含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全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通信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单建、结建(防护部分)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地质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所属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工作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二)负责所属地勘单位从事地质矿产勘查、矿业开发、工程勘察施工、测绘和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职责:
(一)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
(二)指导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职责:
(一)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承担火灾预防工作、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消防救援局交办的相关任务;
(十)承担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疆森林消防总队职责:
(一)参与修订完善森林和草原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特种灾害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参与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分析研判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形势,提出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指导队伍防火执勤、靠前驻防等火灾防控相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参与相关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五)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负责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七)负责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
(八)负责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九)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
(十)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以及森林和草原消防公益事业、志愿消防服务等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社会面安全防范、监督检查以及会议和重要活动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职责:
(一)指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工信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二)指导督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及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发证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其他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团委职责:
(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二)组织维护青年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职责:
(一)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平安家庭创建体系;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安全生产意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乌鲁木齐海关职责:
(一)依法履行海关总署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海关系统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海关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规范,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
(三)落实海关安全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海关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工作,建立海关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协调开展口岸相关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承担进口再生资源、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大对失信企业进出口危险品的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气象局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管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指导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审批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涉外气象探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气象数据安全管理,督促各行业部门、其他组织在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时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真实有效的气象数据;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职责:
(一)监督各通信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组织落实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通信业和通信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组织各通信企业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五十条 新疆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邮政快递领域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单位事故灾害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勘查及理赔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三)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
(五)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职责:
(一)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电力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电力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棉有关安全管理情况,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辖区内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出库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
(四)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落实重大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有关中央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第五十五条 民航新疆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航飞行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民用航空许可和监管,指导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督导辖区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民航安全检查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管;
(四)负责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不停航施工、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民航专业工程质量,负责辖区通用机场场址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监管工作,配合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规划部门做好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经民航部门批准的利用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实施低空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依法参与“黑飞”查处工作;
(七)按照民航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要求,做好本地区的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空中违法飞行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职责: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规定履行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协调、督促职能,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等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联络协调区域内新建、改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预)评估有关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做好所属铁路线路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负责协调推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健全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所属单位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其运输装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负责做好铁路平交道口和铁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场所安全监管;
(六)参与制定并落实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授权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权限参与或组织对铁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驻疆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