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充分发挥航空应急救援优势,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租赁的应急救援直升机日常管理、应急救援调度及维护保障、协调利用社会资源等,确保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中,能够迅速、高效、安全地投入使用。
第三条 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按照资源统筹、操作规范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直升机飞行安全、管理、调用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配 #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结合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及历年火灾发生数据,科学评估应急救援直升机巡航航线、机型及性能参数,制定包含年度租用机型、数量和使用时段的飞行计划,精准配置资源以满足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需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开展购买应急救援直升机服务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租机合同,规范双方权责边界、服务标准及费用明细,确保应急救援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透明高效。负责调度直升机救援工作。
第五条 直升机驻防点属地应急管理局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形成合力,督促机组严格按照租机合同开展航空护林任务,履行应急救援直升机运行全要素监管职能,具体包括:协同联动响应机制的构建、驻防点综合监管、保障协助驻防通航公司提升作战能力等,以便能迅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六条 直升机所属通航公司履行飞行安全、机组管理、规范操作全部责任,必须持有民航局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及适航证书,确保符合航空领域相关规范。机组人员均需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扎实专业技能与理论知识,能胜任应急救援工作,全方位筑牢应急救援直升机运行基础。
第七条 需调用应急救援直升机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要积极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在应急救援直升机到达前,全面收集涉灾现场气象、坐标、地形等情况提供关键信息。直升机抵达后,做好引导与资源调配,协助救援,准确登记其起落飞行时间,任务结束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任务 #
第八条 属地应急管理局负责直升机日常驻防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升机到达驻防点后,与机组人员按照租机合同规定对飞机配备人员信息和设备进行验收。
(二)每架次巡护及救援任务,安排1名飞行观察员和1名地面调度员与机组共同配合完成任务。
(三)检查指导机组备勤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应急救援直升机和机组随时处于战备状态。
(四)按照租机合同规定时间,制定每日飞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任务,填写飞行任务书,记录飞行航线和任务日志。
(五)按照火灾预警信息、火灾易发生时段及巡护等情况,合理安排任务时间及巡护航线。
(六)调查、掌握驻防点周边的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含备降场地、取水点、物资储备等信息),以便在行动中协同作战。指导备勤人员结合当地不同的灾害类型,制定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任务预案或方案。
(七)做好登机人员管理,严禁与任务无关人员登机,临时登机工作人员,需开具介绍信,持居民身份证,并经机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乘机。严禁利用考察、视察之名乘坐直升机或利用直升机开展其他商业、接待活动或执行与合同规定无关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驻防机组须实施日常化维保措施,保障应急救援直升机和机组工作秩序正常运转。机组维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职责范围、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对设备妥善维护,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每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直升机驻防点场地明确适用于应急救援起降的停机位,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做好醒目标识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预留专门的加油车通道。配备专业的消防器材,确保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三)办公场所原则上距离停机位步行不超过10分钟路程,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够迅速到达。同时合理布局驻防办公区、航空器材贮藏室、维修工具间等必要设施。
(四)机组人员须熟悉驻防地区火灾救援流程和要求。
(五)负责日常巡护、演练的各项安全管理,针对复杂的地理环境,如山区地形、沙漠地貌等,制定因地制宜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安全。
(六)持续完善《驻防点管理规定》及《航空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日常管理效能,科学规划人员培训、训练及演练活动,并加大对装备技术的维护保养力度,确保航空消防救援应急措施得以严格执行,进而全面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条 属地应急管理局、通航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飞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调动使用基本程序 #
第十一条 除航空护林任务之外应急救援直升机的调动使用实行任务申请与派单结合方式,未事先申请并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单,不得随意动用直升机。
第十二条 航空应急救援任务内容包括 :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洪水、地震以及气象、地质等较大自然灾害,或是危化品泄漏、交通事故等灾害时,需利用直升机快速到达水、陆路不可通达的作业现场,执行空中侦察勘测、测绘及监测、搜索救援、物资运送和空中指挥等任务。
第十三条 需跨地(州、市)调动飞机的,由用机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调机申请下达调机指令。发生重大敏感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直接下达调机指令。
第十四条 跨省调用应急救援直升机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调机流程:
(一)报告和接报。属地应急管理局需调用应急救援直升机,应立即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相关情况,并填写《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使用申请单》。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申请,并确保在4小时内提交书面《申请单》。
(二)研判和审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应迅速响应,通知相关救援处室,协同开展航空应急救援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研判。
必要性研判包括:事故(或灾情)的类别及等级、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难度、人员伤亡情况等。
可行性研判包括:救援直升机的适航状态、航程测算、起飞及预计到达时间、气象条件评估、救援能力与任务需求的匹配程度、事发地精确定位、净空条件确认、起降场地准备、地面协同力量(救援力量或资源)调配以及航线审批情况等。
制定救援方案。确定实施航空应急救援的驻防点、机组、救援人员、携行装备物资、相关联络人。
(三)下达任务。按照研判结果,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调机任务,并通知属地应急管理局。
(四)任务实施。驻防点在接到调机任务后,立即组织机组人员进行飞行准备,确保各项装备物资齐全。飞行中,机组需与地面救援力量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救援行动高效有序。直升机使用地应急管理局要详细记录应急救援期间飞机起降时间,将数据通报飞机驻防点应急管理局。
(五)任务总结。相关地(州、市)应急管理局须在飞行机组安全返航后48小时内开展救援行动复盘工作,系统梳理任务执行各环节,深入剖析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并逐级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五章 应急救援保障 #
第十六条 鉴于航空应急救援行动的特殊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重点协调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需持续动态监测灾害现场态势,精准分析研判救援进程,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业实施方案。
(二)建立双向通信机制,实时传输作业区域地理坐标、气象数据、起降场地参数及空域环境信息。
(三)统筹实施临时起降点建设维护,具体包括:场地障碍物清除、安全警戒区域划定、空域净空管控、交通疏导管制,并规范设置地面标识及引导设施。
(四)配置专业化地面接应力量,完善人员转运、物资装卸等配套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
(一)保密制度的执行: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办法,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公开任务影像及行动信息。
(二)人员信息安全管理:针对各类参与工作人员、执飞机组及相关人员,加强信息安全管控。鉴于互联网传播特点,重点强化对微信“朋友圈”及各类群聊的管理。
(三)敏感信息传播限制:严禁通过互联网传播灾区、灾情、损失情况等敏感信息。
(四)人员责任:所有参与人员以身作则,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主动防范,共同维护信息安全防线,杜绝信息泄漏风险。对违反规定者,将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在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内,现行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使用申请单 #
地(州、市) : 年 月 日
| 飞行任务 | ||||
|---|---|---|---|---|
| 任务地点 | 起降场地坐标 | |||
| 任务地点气象条件: | ||||
| 执行任务情况描述: | ||||
| 执行任务所需装备物资: | ||||
| 联络员及电话 | 负责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