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10月1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1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办理程序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奖励实施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奖励的认定及奖金发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应急管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包括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或者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网站地址、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实名举报或隐名举报的,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上级应急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转送案件线索的,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直接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向受理部门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又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后不予受理;其他举报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同一事项且证据相同的,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后不予受理。

第十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转送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查证属实,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且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的,按照自治区相关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不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和金额:

(一)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或者电话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举报人确认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和有效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并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30日。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励,受委托人需凭通知、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

第十八条 领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并申领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奖励告知书、奖励登记表、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3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月度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逐级统计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安奖告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

​ :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经查证属实,符合《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1号)规定的奖励条件。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奖励意愿。我厅(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奖励意愿,进行奖励审核。

逾期不提出奖励意愿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落款)

​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2

安奖登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本人承诺: 1.本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2.本人非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接受其授意举报。 3.以上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举报人(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举报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      ,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

本人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奖通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

​ :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1号)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厅(局)举报

​ ,经查证属实,现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         领取奖金。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5

安奖发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奖励领取人姓名
委托领取人姓名
奖励领取地点
奖励数额(大写)
奖励金领取方式
奖励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励领取时间 年  月  日,本人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共计人民币     元。 奖励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励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签名(2人以上)
备注

注: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励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励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奖励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