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12月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执法系统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系统,是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建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包含网页端和移动端两部分。

第三条 执法系统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服务实战、操作简便、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执法系统的日常管理,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执法系统使用和管理的系统管理员。

第二章 系统使用 #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通过执法系统办理,但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实施监督检查;

(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理行政强制案件。

第六条 执法系统管理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统一设置管理本部门使用执法系统人员登录账号;

(二)分配本部门监管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在执法系统的使用权限;

(三)录入本部门监督检查计划;

(四)执法系统基础信息的管理及维护。

执法系统账号的设置对象为本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的人员,调离、退休人员账户及权限应当及时停止。

第七条 监管执法人员可通过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文书、查阅本人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申请查阅本部门其他人员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申请更改或者删除本人在执法系统的相关记录。

执法监督人员可通过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文书、查阅本人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查阅本部门其他人员和下级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申请更改或者删除执法系统的相关记录。

确需修改执法记录的,监管执法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需向本部门法制审核部门申请,经审核,报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执法系统管理员修改执法系统的相关记录;确需删除执法记录的,需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执法系统管理员删除执法系统的相关记录。执法系统同步留存操作日志。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者删除执法系统的相关记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年度执法计划应当报告本级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执法前应当编制相应的执法检查方案。开展随机抽查前使用执法系统随机抽取监管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并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规定抽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上级部门要求或者举报投诉、突发特殊事项开展临时性监督检查,应当编制临时检查计划。

本条规定的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检查计划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方案,应当及时录入执法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本部门网站公开。

本条规定的随机抽查方案和实施随机抽查的监管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的管理相对人应当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开和本部门网站公开。

第九条 监管执法人员应于开展监督检查2个工作日前编制《现场检查方案》,通过执法系统报送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审核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否满足检查工作需要,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是否符合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的方案或者临时检查计划的规定,对《现场检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执法系统报送审批。

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现场检查方案》生效。

第十条 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执法系统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案查处的,监管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系统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送审核审批。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立案审批表》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通过执法系统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管理相对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管执法人员认为需要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即时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执法系统办理案件审查;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审理意见、审查决定。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行政强制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监管执法人员拟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执法系统办理案件审查;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审理意见、审查决定。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审查决定,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监管执法人员拟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的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案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执法系统办理案件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理意见,报分管负责同志或者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审查决定,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的审理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录入执法系统。

应管理相对人申请应当听证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通过执法系统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未经案件审理审查,不能通过执法系统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未通过执法系统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无效。

第十四条 监管执法人员完成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方案确定的监督检查任务,应当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总结,录入执法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开。

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于制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开。

第十五条 监管执法人员发现执法系统中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不完整时,应当及时在执法系统中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执法系统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考核。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对本厅其他部门、单位使用和管理执法系统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考核。

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执法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执法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保障网络畅通、性能稳定、数据实时共享,配合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