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 新政办发〔2024〕36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36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 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 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置能力,或者跨地 (州、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方、兵团的,需要自治区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自治区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自治区相关行业领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 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下,地方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 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地方、兵团的事 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 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 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直接组织 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 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 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 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 事故分级与应对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 般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 治区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地(州、市)负责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 (市、区)负责应对。对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 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设立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应急救援指 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特 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秘书长、应 急管理厅、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 同志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指导、 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必要 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和自治区 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 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 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 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相 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 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 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 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 织、协调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 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 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 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 完成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成员单位 及其职责见附件3)。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 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 自治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 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 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 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 应急救援,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 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交通管 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安全保卫、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 置、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4)。工作组设置 可以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调整。
2.1.5 自治区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 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 不替代地方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工作指导组由自治区应急 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 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 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 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 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舆论引导和善 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 自治区级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各地(州、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 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对工作。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 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 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 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 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 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 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3.2 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 所有事涉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 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 预警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本级人民政府无力处置或认为可能 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当可能影响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及时通报毗邻或相关地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 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I 级、Ⅱ 级、Ⅲ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 级为最高 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 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 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 事故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及实施一切必要的应急措施,回 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设施检 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 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 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相 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党 委、政府,本级党委宣传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电话先报、越级上报。信息初报或 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 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 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 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响应分级与程序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 级、Ⅱ级、Ⅲ 级、IV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席或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 级、Ⅱ级响应。发生较 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或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启动Ⅲ级、IV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通知自治区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督促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 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 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自治区领导 及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 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 案,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5)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 成的事故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 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 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7)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救援 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4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4.1 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 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 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自治区层面应急处置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下列处 置措施:
(1)对事发地(州、市)、县(市、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 令自治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 管理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区);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 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 一组织指挥应 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 展应对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 措施。
4.4.3 现场指挥
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编入自治区 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 指挥、调度、部署。
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采取下列工作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 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5 较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州、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有关部门 视情给予指导。
4.6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党委 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的统筹指导下,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 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 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一般或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党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 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自治区党 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 时组织报道。
4.7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 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 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 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 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 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事故应急 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的损 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 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5.2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 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 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3 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事故救援档案工作贯 穿于事故处置和调查的全过程,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挥 部在开始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同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 人员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和留存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收 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应急处置结束后,档案工作责任部门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登记造册、编 号,并移交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力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 息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 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 救 援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 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 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 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分工,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 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储备、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 紧急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 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 技术支持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急救援专业技 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 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 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组织 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交 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 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 放行。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 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 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6.7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 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 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应组织属地电力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 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 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 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 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 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 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 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实施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或安全风 险、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 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 完善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部门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
3.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
自治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I 级、Ⅱ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 件 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一 **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中 国 铁 路 乌 鲁 木 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民 航 新 疆 管 理 局
国 网 新 疆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新 疆 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新 疆 通 信 管 理 局
武 警 新 疆 总 队
新 疆 军 区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新 疆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自 治 区 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局
自 治 区 体 育 局
自 治 区 广 播 电 视 局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自 治 区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自 治 区 应 急 管 理 厅
自 治 区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自 治 区 文 化 旅 游 厅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自 治 区 农 业 农 村 厅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自 治 区 生 态 环 境 厅
自 治 区 自 然 资 源 厅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自 治 区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能源局) 自 治 区 党 委 网 信 办
自治区党委宜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闯办公室)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
总指挥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
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
事发地(州、市)主要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
自治区分管副秘书长
附件3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各成员单位应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配合。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新闻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协调有 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 和调控管控网络舆论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电 力应急保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及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 训机构和校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参与事故后期处置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 作提供资金支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 工伤认定,落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相关待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所需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根据需要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 监测、预警及环境污染调查工作,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及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 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交通 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运行,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应 急救援所需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业船舶、农村沼气 工程施工和沼气使用、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指导和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商贸 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 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 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 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物资参与抢险救援。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直接监管 企业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 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依法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 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漂流、滑雪、登山、攀岩等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 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灾情控制、 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配 合做好善后工作。
**新疆军区:**根据有关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需求, 组织现役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新疆总队:**根据有关州、市(地)党委、政府(行政公署)的 需求,组织现役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为事故应急处 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评估等提供气象分析技术支持。
**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服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负责督促协调各保险机 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 法牵头组织重大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加重大非 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并指导监督较大及以下非煤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电 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 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航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交通运输保障 。